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2025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发布《关于征求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意见的函》(简称“征求意见函”),拟对仅供境外使用农药登记管理提出相关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其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放宽了制剂申请条件,只要有效成分在境内取得登记,农药生产企业均可申请含该有效成分的单制剂或混配制剂,混配制剂超过的有效成分也不要求必须在境内登记。
(2)原药登记资料要求大幅降低,只需急性经口、经皮、吸入。
(3)农药生产企业资质,要求必须是含相应的有效成分或制剂。
(4)由原文件中的新农药改成了征求意见稿中的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企业均可以申请仅限出口登记。新农药的仅限出口登记不再独占,多家均可以在有效成分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证前申请仅限出口登记。
本文将此与2020年6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及2020年10月23日《关于农业农村部第269号公告有关情况说明的函》中公布的仅限出口农药登记要求进行对比,供行业内的同仁参考,并将继续关注登记要求的正式发布。
具体变化对比如下:
本文来源:农药资讯网
微信号|中国农药发展与应用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