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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门规章)之间已构建了明确的监管衔接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准入环节的查验义务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必须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对于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
对于声称销售自产农产品的销售者,市场开办者应查验其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记录其身份信息、农产品来源等。
2. 销售者采购环节的责任
第九条明确,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
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进货凭证,承诺达标合格证可作为重要凭证之一。
3. 部门间信息通报与协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承诺达标合格证存在虚假、农产品不合格等情形,应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附具合格证的农产品不合格上市时,也应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追溯处理。
4. 法律责任衔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履行进货查验、未查验合格证的市场开办者或销售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 农业农村部门对生产端未开具、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行为,可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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