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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6年第一批农药生产经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2026-10-174


2026年以来,安徽省全省农业农村系统持续加强农药全链条监管,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劣农药、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等突出违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秩序,强化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有效衔接,持续筑牢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震慑作用,现遴选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池州市贵池区查处池州市某某连锁店未取得定点资质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6年5月,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接收公安部门移送线索,核查发现该连锁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不含限制使用农药,不具备克百威定点经营资质,但购入限制使用农药克百威135件,销售给种植大户用于水稻种植,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均为12700元。克百威属于国家限制使用农药,必须定点经营。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2026年8月31日,贵池区农业农村局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700元,罚款63500元,罚没款合计76200元。
案例二
蚌埠市淮上区查处某肥业有限公司超范围生产农药案。
2026年5月,淮上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接收案件移送线索,查实某肥业有限公司农药生产许可证核准范围不含悬乳剂剂型,2025年8—12月接受委托生产2甲·双氟悬乳剂400袋,货值金额656元,无违法所得,该行为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定性。当事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三
六安市叶集区查处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案。
2026年5月,叶集区农业农村局接收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线索,某农资经营部销售标注70%杀螺胺乙醇胺盐的“螺必清”杀螺产品,该产品未取得农药登记证号。当事人购进10件,货值7000元,销售14袋,违法所得490元。按照法规规定,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生产的产品按假农药处理。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作出没收未销售涉案产品183袋、没收违法所得490元、罚款34000元,罚没合计34490元。
案例四
合肥市查处合肥某农药有限公司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生产劣质农药案。
经查,该企业生产农药产品2甲·氯·双氟,无法提供对应剂型农药生产许可证证明;委托生产敌百虫产品经抽检质量指标不达标,属于劣质农药。累计违法所得2980元。当事人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责令停止涉案农药生产加工经营;没收违法所得2980元,没收生产工具设备1套,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62980元。
典型意义:
上述系列案件涵盖了超范围经营限用农药、超范围生产农药、销售未取得登记证农药、无证委托生产及生产劣质农药等多种突出违法行为,反映出当前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仍存在许可管理落实不到位、经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违规使用禁限用药物等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紧盯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强化行刑衔接,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强化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来源:高端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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